(2016)辽0103执1494号
裁判日期: 2017-02-26
公开日期: 2017-03-22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东陵支行与崔云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东陵支行,崔云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0103执1494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东陵支行,住所地沈阳市沈河区。被执行人:崔云龙。身份证号码:××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东陵支行与被执行人崔云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2016)辽0103执1494号一案中,被执行人应给付申请执行人24.03万元及利息等相关费用,上述款项均未执行到位。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暂不具备执行条件,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东陵支行自愿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2016)辽0103执1494号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董立军执行员 王新国执行员 杨红超二〇一七年二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姚文慧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