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08执13635号
裁判日期: 2017-02-26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任明冲等合同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顾艳平,任明冲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108执13635号申请执行人:顾艳平,女,1969年2月22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西城区。被执行人:任明冲,男,1988年5月16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海淀区。本院在执行顾艳平与任明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职权开展了执行工作。通过法院财产调查系统对被执行人任明冲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等进行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亦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本院已将被执行人任明冲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目前该案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张劲松审 判 员 韩毅强代理审判员 张瀚文二〇一八年二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谭深源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