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内0404民初1636号
裁判日期: 2017-02-26
公开日期: 2018-05-25
案件名称
宫军与孙淑霞、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赤峰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宫军,孙淑霞,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赤峰市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p t ; ” > 民 事 裁 定 书(2018)内0404民初1636号原告:宫军,男,1957年10月22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汉族,职员,现住赤峰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郭百达,内蒙古方赫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孙淑霞,女,1978年1月3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汉族,司机,现住赤峰市。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赤峰市中心支公司,住所地:赤峰市红山区昭乌达路老干部活动中心12楼。法定代表人:刘桂茹,经理。原告宫军与被告孙淑霞、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赤峰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2月7日立案。原告宫军于2018年2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宫军撤诉。案件受理费241元,由原告宫军负担。审判员黄井艳二○一七年二月二十六日书记员穆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