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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06执5850号

裁判日期: 2017-02-26

公开日期: 2018-03-02

案件名称

国库等罚金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国库,张海燕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106执5850号申请执行人国库。被执行人张海燕,女,1965年5月3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址福建省莆田市。国库申请执行张海燕罚金一案,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京0106刑初1515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书确定:一、被告人张海燕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万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8月3日起至2020年2月2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二、随案移送的物品予以没收(详见清单)。权利人国库于2017年6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我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张海燕送达执行通知书和报告消费令,查询张海燕名下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等财产情况,冻结扣划张海燕名下中国农业银行账户存款人民币叁万贰仟零柒拾捌元,未查询到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在案件办理过程中,我院依法将被执行人张海燕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高消费。本院认为,现被执行人张海燕无可供执行财产,本案目前不具备执行条件,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保留权利人债权,待其举证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时,可随时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京0106执5850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林 风审判员 张海德审判员 常 萌二〇一八年二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凯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