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622执957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2-26
公开日期: 2018-05-10
案件名称
刘某某、宋某某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某某,宋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河南省西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1622执957号之三申请执行人刘某某,男,1967年7月13日出生,汉族,住西华县。被执行人宋某某,男,1970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住西华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豫1622民初891号民事判决书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2月26日书面撤回执行申请。经审查,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西华县人民法院(2016)豫1622民初89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红梅审判员 郭耀冬审判员 刘海勇二〇一七年二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宋二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