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821民初330号
裁判日期: 2017-02-26
公开日期: 2017-05-09
案件名称
雷波与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健康保险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旺苍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旺苍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雷波,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
案由
健康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旺苍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821民初330号原告:雷波,男,1979年3月19日出生,汉族,住旺苍县东河镇。委托诉讼代理人:侯恩科,四川天使明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法定代表人:陈东升,该公司董事长。原告雷波与被告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健康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6日立案。原告雷波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雷波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孔兵二〇一七年二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肖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