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新22民终82号
裁判日期: 2017-02-26
公开日期: 2017-05-22
案件名称
哈密市天助汇民劳务派遣有限责任公司与邢建东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哈密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哈密市天助汇民劳务派遣有限责任公司,邢建东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哈密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新22民终8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哈密市天助汇民劳务派遣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哈密市。法定代表人:刘金亮,系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赵英,女,汉族,1960年8月26日出生,哈密市天助汇民劳务派遣有限责任公司工作人员。委托诉讼代理人:徐玉峰,男,汉族,1961年9月13日出生,哈密市天助汇民劳务派遣有限责任公司工作人员。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邢建东,男,汉族,1969年7月5日出生,无固定职业,住哈密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利青,新疆君始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哈密市天助汇民劳务派遣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天助劳务派遣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邢建东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哈密市人民法院(2016)新2201民初388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天助劳务派遣公司于2017年2月25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申请。本院认为,上诉人天助劳务派遣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哈密市天助汇民劳务派遣有限责任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上诉人哈密市天助汇民劳务派遣有限责任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姚洪斌代理审判员 周丽敏代理审判员 王 豫二〇一七年二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张 倩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