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民申527号
裁判日期: 2017-02-26
公开日期: 2017-03-22
案件名称
安徽国力物流有限公司、张永仁返还原物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安徽国力物流有限公司,张永仁,王顺江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民申527号再审申请人(一审第三人、二审上诉人):安徽国力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长丰县岗集镇。法定代表人:杨德力,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宋晓梦,安徽华皖律师事务所律师。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张永仁,男,汉族,1959年8月8日出生,住河南省。委托诉讼代理人:孔祥玉,男,汉族,1975年3月11日出生,住河南省新乡县。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王顺江,男,汉族,1972年6月1日出生,住河南省。再审申请人安徽国力物流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张永仁及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王顺江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新中民四终字第30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安徽国力物流有限公司、张永仁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提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 判 长 于跃辉代理审判员 程保华代理审判员 孙慧忠二〇一七年二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李淑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