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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225执1800号

裁判日期: 2017-02-26

公开日期: 2017-12-11

案件名称

阜南县人民法院与张士江盗窃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阜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阜南县人民法院刑一庭,张士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225执1800号申请执行人:阜南县人民法院刑一庭。被执行人:张士江,男。本院在执行张士江盗窃一案中,依法对被执行人房产、车辆、银行存款及股票进行查询,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跃东审判员  王 超审判员  朱 林二〇一七年二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蒋成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