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陕0116民初230号
裁判日期: 2017-02-26
公开日期: 2018-03-08
案件名称
赵某某与周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某,周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陕0116民初230号原告赵某某。委托代理人李密,西安市长安区郭杜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周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某与被告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某某于2018年2月26日向本院提交了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某某在诉讼中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退付原告150元,另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牛毅虎二〇一七年二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高 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