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481执恢44号
裁判日期: 2017-02-26
公开日期: 2017-03-09
案件名称
任某某与韩某某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任某某,韩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武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481执恢44号申请执行人任某某。被执行人韩某某。本院在执行任某某诉韩某某买卖合同纠纷的河北省武安市人民法院(2012)武民初字第1244号民事判决书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于2013年6月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2013年8月16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经法院强制执行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毕该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任二增同意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河北省武安市人民法院(2012)武民初字第124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苗永斌人民陪审员 温爱斌人民陪审员 朱长云二〇一七年二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赵延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