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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104执148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2-26

公开日期: 2017-03-22

案件名称

王印、凌洁加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印,凌洁,吴素琴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104执148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王印,男,1988年7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固镇县。被执行人凌洁,男,1984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江干区。被执行人吴素琴,女,1983年7月2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宿松县。申请人王印根据本院作出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杭江商初字第65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4月20日申请执行权利人凌洁、吴素琴加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当日立案,受理标的为人民币212448.2元,执行费人民币3087元。本案执行过程中,已首轮查封被执行人凌洁名下的浙A×××××轿车一辆,未实际控车。经查被执行人吴素琴、凌洁名下无其他直接可供执行房产、车辆及股权信息仅在多银行有微额存款。另未发现其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被执行人吴素琴、凌洁纳入全国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申请人王印亦未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时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员  汪骏华人民陪审员  施 剑人民陪审员  徐燕秋二〇一七年二月二十六日代书 记员  俞梢烨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