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1481执864号
裁判日期: 2017-02-26
公开日期: 2017-03-24
案件名称
申请人王立新申请执行张春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兴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立新,张春海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兴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1481执864号申请执行人王立新,男,1971年10月5日出生,满族。被执行人张春海,男,1976年7月13日出生。王立新申请执行张春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兴城市人民法院于2016年6月28日作出(2016)辽1481民初1411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王立新于2016年7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7月28日立案执行,执行中被执行人张春海自动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6)辽1481民初1411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杨晓东二〇一七年二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静琪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