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328刑初513号
裁判日期: 2017-02-26
公开日期: 2017-05-03
案件名称
陈长山、谢长江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唐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河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长山,谢长江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唐河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豫1328刑初513号公诉机关唐河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长山,男,1962年7月14日出生,汉族,专科毕业,孟州市九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孟州市奥鑫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唐河县,住唐河县。因犯诈骗罪、伪造货票罪于1983年11月10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2016年5月27日因涉嫌诈骗被唐河县公安局监视居住;同年11月21日被唐河县人民检察院监视居住。被告人谢长江,男,1975年3月15日出生,汉族,小学毕业,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唐河县,住唐河县。2016年5月25日因涉嫌诈骗被唐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3日被唐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1月21日被唐河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辩护人张玉平河南海涛律师事务所律师。唐河县人民检察院以唐检公诉刑诉(2016)44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长山、谢长江犯诈骗罪。于2016年11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审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唐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袁聚科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长山、谢长江及辩护人张玉平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唐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春,被告人陈长山从朋友张某处得知唐河县源潭刘岗—南阳市宛城区汉冢战备公路项目,通过网上联系到郑州科技市场伪造了以孟州市九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南阳市交通战备办公室签订的《公路工程承包合同》以及南阳市交通局战备办公室、郑州市鸿鑫监理有限公司《开工令》和《交战办公室指挥部刘--汉指挥部(2015)1号》文件。2015年7月,陈长山在源潭镇张建庄村建设铁皮简易房、购买变压器、桌椅板凳办公用品、租赁两个铲车等成立刘汉战备公路项目部。雇用谢长江任项目经理,招收蒋玉民、陈长敏、李玉红等人为员工。2016年1月4日的上午,陈长山在项目部料场所在地举行开工典礼,让一个姓丁男子和一个叫薛武的人到场谎称南阳市交通局的领导进行讲话,宣布刘汉战备公路项目于2016年3月份开工。2016年3月,城郊乡老方庄村村民杜某和朋友曾璞合伙在向刘岗村战备项目部运送沙石时遇到其亲戚吴某,吴某称认识项目部经理谢长江,听谢长江说有一段11公里的战备公路可以承包,但需要缴纳100万元履约保证金和15万元劝退费,欲和杜某合伙承包该工程。后吴某、杜某经过与陈长山、谢长江协商,同年5月9日,签订合同约定需缴纳履约保证金70万元,签订合同时交40万元,机械进场第二天交30万元。杜某当场缴纳40万元,谢长江出具了收据。当晚,谢长江向吴某催要15万元劝退费,吴某联系杜某后,在唐河县金水湾足浴店支付10万元。后杜某经查证了解该段公路建设未进行任何招标活动,于2016年5月20日报案。案发后,被告人陈长山退还杜某40万元,被告人谢长江退还了诈骗的10万元。针对上述指控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宣读了二被告人的供述、被害人的陈述,证人证言,出示了唐河县交通运输局情况说明、南阳市交通战备办公室证明、施工合同协议、收据、唐河县公安局扣押物品、文件清单和户籍证明等相关证据。据此,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陈长山、谢长江以采取虚构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构成诈骗罪。提请本院对被告人陈长山、谢长江依法判处。被告人陈长山、谢长江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其罪名均不持异议,请求从轻处罚。被告人谢长江的辩护人辩称:(1)本案中,陈长山所实施诈骗所伪造的文件谢长江事前并不知情,对陈长山所诈骗的40万元,谢长江不应承担责任;(2)谢长江自愿认罪有悔罪情节;(4)谢长江在起诉前已将赃款退赔被害人,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没有造成严重后果。综上,建议法庭从轻处理,并适用缓刑。经审理查明,2014年8月15日,被告人陈长山在孟州市工商局注册成立了孟州市九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其本人为法定代表人,经营范围为房屋建筑工程、园林绿化工程、市政工程施工、室内外装饰设计、机电设备安装。2014年下半年,被告人陈长山从朋友南阳市交通局工作人员张某处得知唐河县源潭刘岗至南阳市宛城区汉冢战备公路项目,遂即预谋以其孟州市九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已经与南阳市交通局战备办公室签订修路协议为名,使用对外分包修路工程的方法实施诈骗。后通过网上联系到郑州科技市场伪造了孟州市九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南阳市交通战备办公室签订的《公路工程承包合同》以及南阳市交通局战备办公室、郑州市鸿鑫监理有限公司《开工令》和《南阳市交战办公室指挥部刘--汉第三项目部改造项目——交战办刘-汉线指挥部(2015)1号》文件。2015年11月份,陈长山在源潭镇张建庄村(刘岗西两公里)租用4亩土地(村民陈长青)、建设铁皮简易房、购买变压器、道路测绘仪器、桌椅板凳办公用品、租赁两个铲车、一个钩机成立刘汉战备公路项目部。聘任谢长江任项目经理,招收蒋玉民、台青发、陈长敏、李玉红、周长江、张杰等工作人员,并制作内部规章制度、岗位职责及项目经理部组织机构图。2016年1月4日的上午,陈长山在项目部料场所在地举行开工典礼,陈长山请来一个姓丁(原南阳市交通局路政科科长)和一个自称叫“薛武”的人到场冒充南阳市交通局的领导进行讲话,宣布刘汉战备公路项目于2016年3月16日开工。2016年3月,城郊乡老方庄村村民杜某和朋友曾璞合伙在向刘岗村战备项目部运送沙石时遇到其亲戚吴某(杜某妻子的姨夫),吴某称认识项目部经理谢长江(姑舅老表),并向谢长江表示想承揽修路工程,谢长江遂询问陈长山,陈长山谎称还有一段11公里的战备公路可以对外承包,但已经有人签过协议了,谁要想承揽需要缴纳100万元履约保证金和15万元劝退费,吴某与杜某信以为真准备合伙承包该工程。后吴某、杜某经过与陈长山、谢长江协商,于同年5月9日签订合同约定需缴纳履约保证金70万元,签订合同时交40万元,机械进场第二天交30万元。杜某当场缴纳40万元,谢长江出具了收据。当晚,谢长江向吴某催要15万元劝退费,吴某联系杜某后,在唐河县金水湾足浴店支付其10万元,并商定剩余的5万元随后支付。后杜某经查证得知唐河县源潭刘岗至宛城区汉冢段为国家战备公路项目,目前该段公路建设之事唐河县交通运输局未进行任何招标活动,工程未进入实施阶段,后于2016年5月20日到唐河县公安局昝岗派出所报案。2016年5月24日陈长山、谢长江被拘传到案,当天晚上,谢长江给妻子姚某打电话,姚某和吴某联系退还了10万元。2016年6月16日陈长山退还诈骗杜某的40万元。上述事实,被告人陈长山、谢长江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李某、张某、黄某、姚某等人的证言,被害人杜某、吴某的陈述,南阳市交通战备办公室证明、施工合同协议、收据、唐河县公安局受立案登记表、扣押物品清单、文件清单、现场照片,南阳市人民检察院鉴定意见书等证据予以证实。以上证据经当庭质证,控辩双方均无异议,其证据来源合法,客观真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陈长山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伪造国家公文,采用虚构事实的方法,骗取他人现金40万元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诈骗罪,被告人谢长江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陈长山不知情的情况下以收取劝退费为名,骗取他人现金10万元,其行为构成诈骗罪,唐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陈长山、谢长江犯诈骗罪的均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谢长江辩护人辩称本案中,陈长江伪造南阳市交通局战备办公室的施工文件所实施的诈骗40万元的行为,谢长江事前并不知情,且在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自愿认罪,具有悔罪情节,系坦白,并在起诉前主动将所获的诈骗款退还给被害人,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之理由与庭审查明的事实相符,本院予以采纳,可对被告人谢长江从轻处罚。被告人陈长山在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且在案发后退赔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亦可对其从轻处罚。本院为了打击犯罪,保护公民合法财产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陈长山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5000元;被告人谢长江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被告人陈长山、谢长江缓刑考验期均从本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陈长山的罚金限自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本院一次性缴纳。谢长江的罚金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长 陈 卓审判员 李全体审判员 郜 峰二〇一七年二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航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