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内0523执40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2-26

公开日期: 2017-05-26

案件名称

开鲁县大榆树镇砖厂经营者刘宝春和孟格日乐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开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开鲁县大榆树镇砖厂经营者刘宝春,孟格日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开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523执40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开鲁县大榆树镇砖厂经营者刘宝春,住开鲁县。被执行人孟格日乐,住开鲁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开鲁县人民法院(2016)内0523民初484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将被执行人孟格日乐在开鲁县农村信用社的账户存款予以冻结。二、冻结期限为2017年2月26日至2018年2月26日。允许注入,未经本院许可不得任何人支取。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XX义二〇一七年二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刘 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