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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281民初96号

裁判日期: 2017-02-26

公开日期: 2017-04-11

案件名称

李国旺与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遵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遵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国旺,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

案由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遵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281民初96号原告:李国旺,男,1972年11月25日出生,个体运输户,现住遵化市。委托代理人:孟学会。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保税区。负责人:马昌明。委托代理人:李运海。本院在受理原告李国旺与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以由被保险人栾泽国本人诉讼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国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23元减半收取2011.5元,由原告李国旺负担。审判员  张力卿二0一七年二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华志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