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川1302民初59号

裁判日期: 2017-02-26

公开日期: 2017-06-13

案件名称

冯昌松与邓志林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昌松,邓志林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

全文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川1302民初59号原告冯昌松,男,汉族,1968年12月22日生,住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委托代理人罗中文(特别授权),南充市顺庆区芦溪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邓志林,男,汉族,1973年8月16日生,住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原告冯昌松诉被告邓志林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雷奎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冯昌松及其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邓志林经本院传票传唤拒不到庭,本院依法进行了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冯昌松诉称,原告于2016年2月前在被告邓志林所承包的工程中务工,被告累计下欠原告工资款18000元,虽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均无理拒绝支付。故起诉来院,要求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给付工资款18000元;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原告为证明其主张,向本院提交以下证据:一、原、被告的身份信息。证明原、被告参加诉讼的主体资格。二、邓志林向原告出具的《欠条》一份。证明被告邓志林下欠原告工资款18000元。本院对上述两组证据的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予以确认。被告邓志林未答辩,也未向本院提交证据。经审理查明,原告于2016年2月前在被告邓志林所承包的工程中务工,2016年2月18日,经原、被告双方算帐,被告累计下欠原告工资款18000元。被告邓志林并于2016年2月18日向原告冯昌松出具了《欠条》一张,载明“邓志林欠冯昌松人工工资壹万捌仟元整(¥18000元)。保证于2016年12月份给冯昌松付清。欠款人:邓志林。2016.2.18。”本院认为,被告邓志林承包建筑工程后,聘请原告冯昌松为其务工,邓志林与冯昌松双方的劳务关系成立,被告邓志林理应按时向原告冯昌松按时给付工资款,原告诉请被告邓志林支付下欠工资款共计18000元,有被告邓志林出具的《欠条》为证,故本院对原告要求被告给付下欠工资款18000元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邓志林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冯昌松给付工资款18000元;如未按本判决履行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按规定征收的案件受理费10元,由被告邓志林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雷奎二〇一七年二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静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