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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327刑初383号

裁判日期: 2017-02-26

公开日期: 2017-12-20

案件名称

陈景团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景团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327刑初383号公诉机关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景团,男,1980年11月30日出生于浙江省苍南县,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苍南县。因犯盗窃罪于1998年6月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03年3月10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因赌博于2009年10月14日被苍南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因故意毁坏公私财物于2010年11月17日被苍南县公安局行政拘留五日。因本案于2017年4月2日被苍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现羁押于苍南县看守所。苍南县人民检察院以苍检公诉刑诉〔2017〕28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景团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次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苍南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少芸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景团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苍南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4月1日,被告人陈景团醉酒后(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71mg/100ml)驾驶浙C×××××小型面包车从苍南县宜山镇球新西路往宜山镇人民路方向行驶。当日12时13分许,途经苍南县宜山镇球新西路与人民路交叉路口,车辆碰撞被害人陈某1停放在该处的浙C×××××小型轿车,后被告人陈景团驾车往宜山镇商贸城方向逃离。当日12时40分,途经苍南县宜山镇商贸城8幢24号前时,车辆碰撞被害人陈某2停放在此处的浙C×××××小型轿车,后被告人陈景团驾车逃离现场。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人陈景团负事故的全部责任。本案民事部分已调解。上述事实,被告人在法庭审理时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景团违反交通安全法,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陈景团有前科劣迹,且在深度醉酒驾驶机动车先后两次发生交通事故,并在肇事后驾车逃逸,酌情从重处罚;但其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民事部分已经调解,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陈景团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二十日,并处罚金人民币7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4月2日起至2017年7月21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林志书二〇一七年二月二十六日代书 记员  江永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