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628执172号
裁判日期: 2017-02-26
公开日期: 2017-05-27
案件名称
高静恩与高克建继承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高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628执172号高静恩,女,汉族,2007年9月3日出生,住所地高阳县史家佐村,联系电话159××××6947。高克建,男,汉族,1983年11月10日出生,住所地空本院在执行高静恩申请高克建婚姻家庭、继承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高静恩书面申请本院延期执行。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中止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0)保民一终字第00057号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庞 涛审 判 员 徐 超人民陪审员 王贺春二〇一七年二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杨丽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