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津0115民初6982号
裁判日期: 2017-02-26
公开日期: 2017-12-11
案件名称
汪玉荣与天津市竟翔家电有限公司、袁祖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汪玉荣,天津市竟翔家电有限公司,袁祖忠,吴云中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津0115民初6982号原告:汪玉荣,女,1966年5月1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天津市宝坻区。被告:天津市竟翔家电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宝坻区南街西侧。法定代表人:袁祖忠,经理。被告:袁祖忠(同上),男,出生日期不详,汉族,居民,住宝坻区。被告:吴云中,女,出生日期不详,汉族,居民,住址同上。原告汪玉荣与被告天津市竟翔家电有限公司、袁祖忠、吴云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汪玉荣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天津市竟翔家电有限公司、袁祖忠、吴云中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汪玉荣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三被告连带偿还原告借款2920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理由:被告袁祖忠系被告天津市竟翔家电有限公司(简称竟翔家电)的法定代表人,被告袁祖忠、吴云中系夫妻关系。2013年5月至2015年7月,三被告以经营需要向原告借款292000元,此款经原告催要多次,被告至今未偿还。被告竟翔家电、袁祖忠、吴云中未答辩。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被告竟翔家电从事家用电器等商品的销售业务,被告袁祖忠系竟翔家电的法定代表人。2013年5月26日至2015年7月29日,袁祖忠以经营需要先后十次向原告借款,借款金额合计292000元。被告竟翔家电、袁祖忠共同为原告出具了收据(10张),收据载明年息15%,未约定借款期限。原告主张被告吴云中、袁祖忠为夫关系,但未提供相关证据,本院不予确认。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竟翔家电、袁祖忠共同为原告出具的收据载明收取原告现金金额,并标注有年息15%等内容。能够认定该收据为被告竟翔家电和袁祖忠向原告借款及收款的凭证。被告袁祖忠作为竟翔家电的法定代表人,以竟翔家电资金周转需要为由向原告借款292000元,有被告竟翔家电、袁祖忠出具的收据予以证实,且原告对借款用于竟翔家电资金周转的事实没有异议。因此,本院认定原告与被告竟翔家电、袁祖忠存在民间借贷合同关系,双方的民间借贷关系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本院确认合法有效。被告竟翔家电、袁祖忠为本案的共同借款人,应共同偿还原告借款292000元。原告主张被告吴云中与袁祖忠存在夫妻关系,要求被告吴云中对涉诉借款承担连带偿还责任,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三被告既不应诉,亦未出庭抗辩,法律后果自负。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天津市竟翔家电有限公司、袁祖忠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共同偿还原告借款292000元;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960元及公告费600元,由被告天津市竟翔家电有限公司、袁祖忠承担(给付时间同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期内递交上诉状同时,应向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预交诉讼费用)。审 判 长 张 德审 判 员 屈雅梅人民陪审员 刘秀英二〇一七年二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赵洪磊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以个人名义与出借人签订民间借贷合同,所借款项用于企业生产经营,出借人请求企业与个人共同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