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327执第288号
裁判日期: 2017-02-26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邵题平与武伟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邵题平,武伟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第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宜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327执第288号申请执行人:邵题平,男,汉族,住宜阳县。被执行人:武伟星,男,汉族,住宜阳县。关于邵题平与武伟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豫0327民初102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2月23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所确定的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42、243、245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武伟星银行存款2057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宋少康二〇一七年二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仝洪宾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