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625民初794号
裁判日期: 2017-02-26
公开日期: 2017-06-12
案件名称
王显印与郑泽长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郸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郸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显印,郑泽长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郸城县人民法院� � � 事 裁 定 书(2017)豫1625民初794号原告:王显印,男,汉族,住郸城县。被告:郑泽长,男,汉族,住郸城县。原告王显印诉被告郑泽长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6日立案。原告韩学东于2017年2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显印撤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王显印负担。审判员 刘 峰二〇一七年二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梁春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