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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625民初794号

裁判日期: 2017-02-26

公开日期: 2017-06-12

案件名称

王显印与郑泽长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郸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郸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显印,郑泽长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郸城县人民法院� � � 事 裁 定 书(2017)豫1625民初794号原告:王显印,男,汉族,住郸城县。被告:郑泽长,男,汉族,住郸城县。原告王显印诉被告郑泽长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6日立案。原告韩学东于2017年2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显印撤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王显印负担。审判员 刘 峰二〇一七年二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梁春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