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126民初1468号
裁判日期: 2017-02-26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宾阳县新宇工贸有限公司与覃周发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宾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宾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宾阳县新宇工贸有限公司,覃周发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宾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0126民初1468号原告宾阳县新宇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宾阳县宾州镇新城区立新中路262号。法定代表人陈和恩,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周元,广西律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覃周发,男,1960年4月10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宾阳县,委托代理人莫林鹤,广西安弘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黄绍灏,宾阳县黎塘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宾阳县新宇工贸有限公司与被告覃周发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宾阳县新宇工贸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26日以保留诉权参加另案诉讼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宾阳县新宇工贸有限公司在本案宣判前撤回起诉,是自行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宾阳县新宇工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宾阳县新宇工贸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周玲艳二〇一七年二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蓝书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