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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16民初366号

裁判日期: 2017-02-26

公开日期: 2017-09-14

案件名称

狮桥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与周琪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狮桥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周琪

案由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6民初366号原告:狮桥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广场东路20号滨海金融街E3-C-301室。法定代表人:万钧,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曲卉,女,该公司法务。被告:周琪,男,1991年9月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原告狮桥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与被告周琪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入普通程序审理。审 判 长  安福超人民陪审员  杨淑静人民陪审员  张永芝二〇一七年二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魏 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