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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103执3393号

裁判日期: 2017-02-26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沈阳斗山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鄂奎、魏冰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沈阳斗山工程机械有限公司,鄂奎,魏冰,魏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0103执3393号申请执行人:沈阳斗山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被执行人:鄂奎、魏冰、魏东。法定代表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沈阳斗山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鄂奎、魏冰、魏东合同借贷纠纷(2016)辽0103执3393号一案中,执行过程中,因仲裁裁决书未生效,申请执行人申请撤销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2016)辽0103执3393的执行案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董立军代理审判员  王新国代理审判员  安 丹二〇一七年二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李 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