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103执3393号
裁判日期: 2017-02-26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沈阳斗山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鄂奎、魏冰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沈阳斗山工程机械有限公司,鄂奎,魏冰,魏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0103执3393号申请执行人:沈阳斗山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被执行人:鄂奎、魏冰、魏东。法定代表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沈阳斗山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鄂奎、魏冰、魏东合同借贷纠纷(2016)辽0103执3393号一案中,执行过程中,因仲裁裁决书未生效,申请执行人申请撤销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2016)辽0103执3393的执行案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董立军代理审判员 王新国代理审判员 安 丹二〇一七年二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李 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