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106执96号之十一
裁判日期: 2017-02-26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叶XX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甘XX,叶XX,武汉XXX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106执96号之十一申请执行人甘XX,男,汉族,1988年2月15日出生,住湖北省崇阳县。被执行人叶XX,男,1970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被执行人武汉XXX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昌区。法定代表人杨X,总经理。本院依据武汉市汉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阳劳人仲调字[2016]第217号仲裁调解书,依法向被执行人武汉XXX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武汉XXX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武汉XXX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武汉XXX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在交通银行账户内存款人民币465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 蕾二〇一七年二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付文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