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327刑初388号
裁判日期: 2017-02-26
公开日期: 2017-12-20
案件名称
吕杨赛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杨赛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327刑初388号公诉机关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吕杨赛,男,1980年9月7日出生于浙江省苍南县,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住苍南县。因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于2008年1月2日被苍南县公安局行政处罚,因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于2010年12月3日被苍南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本案于2017年3月31日被苍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现羁押于苍南县看守所。苍南县人民检察院以苍检公诉刑诉〔2017〕27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吕杨赛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4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苍南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少芸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吕杨赛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苍南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O17年3月30日晚上,被告人吕杨赛醉酒(血液中乙醇含量为307mg/100ml)后驾驶浙C×××××轻型普通货车,沿苍南县龙港镇时代大道南往北方向行驶,当日19时50分许,途经苍南县龙港镇时代大道海下村路段时,车辆碰撞道路右侧同向停放的浙C×××××小型轿车和站在车旁的被害人陈某,造成陈某受伤及车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后被接警民警查获。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人吕杨赛负事故全部责任。上述事实,被告人在法庭审理时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吕杨赛违反交通安全法,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吕杨赛有醉驾劣迹,且在深度醉酒的情况下驾驶机动车并发生交通事故,酌情从重处罚;但其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吕杨赛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二十日,并处罚金人民币7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3月31日起至2017年7月20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林志书二〇一七年二月二十六日代书 记员 江永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