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102执784号
裁判日期: 2017-02-26
公开日期: 2017-12-29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市叠山路支行、张延延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市叠山路支行,张延延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102执784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市叠山路支行,住所地:南昌市东湖区。负责人:系该行行长。被执行人:张延延,女,1987年1月9日生,汉族,住南昌市东湖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东民初字第272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3月2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自本通知书送达之日起七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即被执行人张延延偿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109958.09元及利息、应收费用(截止2016年6月13日的利息5679.51元,应收费用5071.71元,自2016年6月14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内实际履行日止的利息、应收费用,以本金109958.09元为基数,按信用卡领用合约计算),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并承担本案受理费、保全费共计3680元、执行费177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张延延银行存款126159.31元及相应利息。二、如被执行人张延延的银行存款不足,则查封、扣押被执行人不足部分价值相当的财产。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三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周庆华二〇一七年二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周 滨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