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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327民初527号

裁判日期: 2017-02-26

公开日期: 2017-03-22

案件名称

安某与王某同居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凤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某,王某

案由

同居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凤冈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327民初527号原告:安某,女,1975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凤冈县。被告:王某,男,1977年7月27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凤冈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安某与被告王某同居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安某以自愿与被告王某就争议事项在庭外自行协商为由,于2017年2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安某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许可范围内对自己民事权利所作的处分,未损害国家、集体及第三人的利益,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安某承担。审判员  张峰二〇一七年二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宋兵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