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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105民初8722号

裁判日期: 2017-02-26

公开日期: 2017-09-02

案件名称

原告乔浩与被告孙勉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乔浩,孙勉,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第七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苏0105民初8722号原告乔浩,男,1998年6月29日生,汉族,户籍地在江苏省徐州市沛县。委托代理人倪锦飞,江苏海越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陈慧慧,江苏海越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孙勉,男,1987年12月12日生,汉族,住本市秦淮区。委托代理人孙莽,男,1958年7月31日生,汉族,住址同上。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市分公司,住所地在本市龙蟠中路69号。负责人娄伟民,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吴昊,上海恒量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乔浩诉被告孙勉、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市分公司(下称人保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钱凯旋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乔浩的委托代理人倪锦飞、陈慧慧、被告孙勉的委托代理人孙莽、被告人保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吴昊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乔浩诉称,2015年11月16日,被告孙勉驾驶苏A×××××号小客车行驶至黄山路××与乔浩骑电动自行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原告受伤。被告负事故全部责任,故诉请赔偿原告:医疗费118元、住院伙补480元(20元/天X24天)、营养费1800元(20元/天X90天)、误工费27000元(4500元/月X6个月)、护理费7680元(住院100元/天X24天+出院80元/天X66天)、交通费600元、鉴定费2360元、残疾赔偿金74346元(37173元/年X20年X0.1)、精神抚慰金5000元、拐杖118元,合计119502元。被告孙勉、人保公司辩称,原告所述事故发生经过和责任认定属实,被告同意赔偿,但认为原告部分请求标准过高,应依法赔偿。孙勉垫付了部分医疗费。经审理查明,2015年11月16日,被告孙勉驾驶苏A×××××号小客车行驶至本市××路附近与原告乔浩骑电动自行车发生交通事故,致原告受伤。被告负事故全部责任,原告受伤后入住南京明基医院,经诊断为距骨骨折、距骨脱位、踝关节骨折、踝挫伤,行距骨骨折伴脱位切开复位内固定术+左侧内踝骨折切开复位内固定术。12月10日出院,住院共24天,现治疗已结束。2016年5月16日,经南京东南司法鉴定所鉴定,原告构成十级伤残,误工期180日,护理期90日,营养期90日。原告垫付医疗费118元,孙勉垫付了2万余元医疗费(已理赔)。另查,苏A×××××小客车在人保公司投保交强险和100万元三责险,含不计免赔。事故发生在保险有限期内。以上事实有事故责任认定书、出院记录、医疗费票据、鉴定报告和收费票据、拐杖票据、劳动合同、营业执照、庭审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后果,应予赔偿。被告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原告受伤,依法应予赔偿。故原告诉请赔偿医疗费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具体如下:医疗费118元,住院伙食补助费480元(20元/天X24天)、营养费1800元(20元/天X90天),误工费18586.5元(37173元/年,计算6个月),护理费6360元(100元/天X24天+60元/天X66天),交通费400元,鉴定费2360元,残疾赔偿金74346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残疾器具费118元。因事故车辆投保了交强险和三责险,故保险公司应在保险限额内赔偿107208.5元。鉴定费2360元由孙勉赔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市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乔浩各项费用合计107208.5元。二、被告孙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乔浩236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500元,由被告孙勉负担(该款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以冲抵其预交的费用)。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000元(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南京市汉口路支行,帐号:a)。审判员  钱凯旋二〇一七年二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唐梦影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