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303刑初6号
裁判日期: 2017-02-26
公开日期: 2017-04-10
案件名称
高晋合同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乌海市海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海南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内0303刑初6号公诉机关乌海市海南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高晋,男,1982年9月18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汉族,出生地: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乌拉特前旗,初中文化,无固定职业,住巴彦淖尔市。2016年9月28日因涉嫌合同诈骗罪被乌海市公安局海南区分局取保候审。2017年1月1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乌海市海南区人民检察院以海南检公诉刑诉(2017)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高晋犯合同诈骗罪,于2017年1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同日立案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1月2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乌海市海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王珏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高晋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乌海市海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被告人高晋通过他人为自己乌海市海南区滨河区19号楼5单元502室的房屋伪造了产权证。2015年10月1日高晋以该房屋为担保,向被害人刘某1借款两万元,签订合同并交付伪造的房屋产权证。2016年1月23日高晋偿还利息3000元后,以相同的合同条件向刘某1再次借款两万元。还款期届满前,高晋为躲避追偿注销手机号码并离开本地。案发后主动退还全部赃款。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高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虚假的房屋产权证签订借款合同,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高晋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及犯罪事实无异议。经审理查明,2014年3月间,被告人高晋通过他人为自己居住的位于乌海市海南区滨河区19号楼5单元502室的房屋伪造了产权证。2015年10月1日,高晋用该房屋作为担保,以周转资金短缺为由向被害人刘某1借款二万元,签订合同约定在2016年1月1日之前还清借款,并载明”如还不清以房抵押”,同时交付伪造的房屋所有权证。2016年1月23日,高晋偿还利息3000元后,以相同的合同条件向刘某1再次借款二万元,约定在2016年6月23日还清借款。还款期届满前,高晋为躲避追偿注销手机号码并离开本地。被害人刘某1发现被告人高晋手机停机后,于2016年8月1日,持被告人高晋抵押的房屋所有权证到乌海市海南区房屋产权交易登记中心查询,经审查该房屋所有权证为假证,同年9月15日被害人刘某1向海南区公安分局刑警大队报案。公安机关于2016年9月28日在巴彦淖尔市乌拉特前旗子辰大酒店内将被告人高晋抓获。归案后,高晋如实供述了所犯罪行。案件侦查阶段,被告人高晋的亲属主动退还了全部赃款。另查明,被告人高晋在刘某1处的借款大部分用于偿还他人欠款,并未用于资金周转。经乌拉特前旗司法局社区矫正执法大队调查评估,被告人高晋平时表现良好,无违法犯罪记录,与邻里相处和睦。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经被告人质证无异议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书证:报案材料,基本情况登记表,案件侦破报告,欠条,乌海市海南区房屋产权交易登记中心出具的证明、伪造房屋产权证复印件,收款笔录,发还清单,常住人口信息,调查评估意见书;证人刘某2、魏某、高某的证言;被害人刘某1的陈述;被告人高晋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高晋、被害人刘某1的辨认笔录;讯问同步录音录像。上述证据,经当庭举证、质证,证据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本院予以采信。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虚假的房屋产权证签订借款合同,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高晋犯合同诈骗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所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高晋归案后如实供述所犯罪行,系坦白,可依法从轻处罚。案件侦查阶段,高晋的亲属主动退还了全部赃款,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项、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高晋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乌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高永林审 判 员 王 毅人民陪审员 王玉萍二〇一七年二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刘小燕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