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2执异6号
裁判日期: 2017-02-26
公开日期: 2017-12-15
案件名称
郭天伟、宇天烁(厦门)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居间合同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厦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天伟,宇天烁(厦门)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黄鹤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2执异6号申请执行人:郭天伟,男,汉族,1989年4月16日出生,住湖北省监利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富彬,福建重宇合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宇天烁(厦门)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思明区前埔中路323号莲前集团大厦25层D06单元。法定代表人:黄鹤,男,汉族,1983年10月5日出生,住湖北省仙桃市。第三人:黄鹤,男,汉族,1983年10月5日出生,住湖北省仙桃市。本院在执行郭天伟与宇天烁(厦门)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下称宇天烁公司)居间合同仲裁一案中,申请执行人郭天伟向本院申请追加黄鹤为本案被执行人。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申请人郭天伟认为,在本案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宇天烁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该公司唯一股东黄鹤未履行认缴出资义务,且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被申请人的财产,依法应当与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故请求追加黄鹤为本案的被执行人。经审查查明,在郭天伟与宇天烁公司居间合同仲裁一案中,厦门仲裁委员会于2016年6月22日裁决,宇天烁公司应向郭天伟支付居间报酬34298元,仲裁费2800元由宇天烁公司承担。仲裁裁决作出后,宇天烁公司未履行仲裁裁决确定的法律义务,郭天伟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案号为(2016)闽02执631号。在执行过程中,宇天烁公司查无可供执行的公司资产。另查明,被执行人宇天烁公司成立于2015年6月16日,注册资本3000万元,实收资本0元,公司性质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黄鹤系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及唯一股东。本院认为,宇天烁公司的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且宇天烁公司的唯一股东黄鹤未缴纳认缴出资额,故黄鹤应当在其未缴纳出资额的范围内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追加黄鹤为本案被执行人;二、黄鹤在其认缴的3000万元未出资金额范围内对本案的债务承担责任。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我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审 判 长 (蔡美苹)审 判 员 (纪珠英)审 判 员 (陈 鸣)二〇一七年二月二十六日代书记员( 陈莹 莹)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作为被执行人的企业法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出资人或依公司法规定对该出资承担连带责任的发起人为被执行人,在尚未缴纳出资的范围内依法���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第三十二条被申请人或申请人对执行法院依据本规定第十四条第二款、第十七条至第二十一条规定作出的变更、追加裁定或驳回申请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执行法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