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1121执183号
裁判日期: 2017-02-26
公开日期: 2017-05-24
案件名称
刘某某与永州红十字中西结合院祁阳分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结案通知书
法院
祁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祁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祁阳县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7)湘1121执183号关于申请执行人刘某某与被执行人永州红十字中西结合院祁阳分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依照祁阳县人民法院(2014)祁民初字第66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分院未按判决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2月15日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损失赔偿款20404.17元,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分院于2017年2月25日将赔偿款20404.17元支付至本院标的款账户。本院认为,祁阳县人民法院(2014)祁民初字第668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己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刘某某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4)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湖南省祁阳县人民法院(2014)祁民初字第668号民事判决的内容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审判员 周玉生二〇一七年二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雷秋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