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冀0826刑初8号

裁判日期: 2017-02-26

公开日期: 2017-04-26

案件名称

杨西来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丰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丰宁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西来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

全文

河北省丰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冀0826刑初8号公诉机关丰宁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杨西来,出生于河北省兴隆县,群众,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宁城县,现住宁城县。2016年7月22日被杭州市公安局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闻潮派出所抓获并临时寄押在杭州市看守所,同年7月26日因涉嫌犯诈骗罪被丰宁满族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6年8月30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丰宁满族自治县看守所。丰宁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以丰检刑诉[2017]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西来犯诈骗罪,于2017年1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2月1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丰宁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海滨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西来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丰宁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2013年8月份,被告人杨西来到丰宁满族自治县天桥镇前沟门村经营铁选厂生意,后与被害人袁某某结识。2014年初至2014年7月间,杨西来以经营铁选厂需要购设备等为由向袁某某陆续借款41.5万元并约定付给袁某某利息。2014年7月末,杨西来在铁选厂经营赔钱的情况下,继续向袁某某借款,袁某某因杨西来尚未偿还此前借款及利息,故不同意继续借款给杨西来。杨西来为骗取袁某某继续借款给自己,遂伪造一份承包荒山合同,杨西来依据此荒山承包合同与袁某某商定,袁某某再投入20万元,由袁某某占铁选厂总股份的45%,袁某某遂又借给杨西来18.5万元并签订协议。杨西来收到18.5万元后潜逃。指控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交了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等证据材料,认为被告人杨西来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的行为构成诈骗罪,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西来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诈骗罪的定性及基本事实均无异议,庭审中辩称合同是袁某某让其伪造的,钱也不是借款,是袁某某入的股份。经审理查明:2013年8月份,被告人杨西来到丰宁满族自治县天桥镇前沟门村经营铁选厂生意,与被害人袁某某结识。2014年初至2014年7月间,杨西来以经营铁选厂需要购设备等为由向袁某某陆续借款41.5万元并约定付给袁某某利息。2014年7月末,杨西来继续向袁某某借款,袁某某因杨西来尚未偿还此前借款不同意继续借款给杨西来。杨西来伪造了一份承包荒山合同,依据此荒山承包合同与袁某某商定,袁某某再投入18.5万元,由袁某某占铁选厂总股份的45%,袁某某交给杨西来18.5万元并签订协议。杨西来收到18.5万元后离开。认定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向法庭出示、宣读了下列证据材料:1、在逃人员登记/撤销表、抓获经过、羁押证明,证实2016年7月18日网上追逃杨西来,2016年7月22日在杭州市将杨西来抓获并临时寄押在杭州市看守所。2、被害人袁某某陈述:2014年初认识的杨西来,杨西来说他在天桥镇经营铁矿,需要购买设备向我借钱,承诺四个月还清本金,年底给我铁矿利润的10%,我借给他20万元。后来杨西来又以买设备、办采矿证、送礼为名向我借款21.5万元,承诺每年年底给我铁矿利润的30%。2014年7月杨西来本金没还我,还向我借钱,我没借给他。他和我商量说先借的算铁矿入股,让我继续出资凑够60万元,给我铁矿股份的45%,我信以为真,2014年7月31日给杨西来转账15万元,8月3日给了他现金3.5万元,我们签了协议书。之后我给他打电话,先还通,后来就不接了。杨西来说他在天桥镇前沟门承包了2.9公里的荒山,并称己经支付了60万元的租赁费,我投资是觉得荒山值点钱,后来经查这事是假的。最后我给他18.5万元钱,他拿上这些钱就消失了。2014年八月节过后,杨西来手机换号了,我找不到他。通过别人联系到他后他说在内蒙跟别人合伙搞煤矿,说挣钱就还我。后来还给我打电话让我去看他的煤矿,意思还让我投钱,我委托刘某某去的,刘某某看后说不靠谱,我继续让他还钱,过了几天他就把手机号换了。3、证人证言。(1)董某证言,证实2012年我在天桥跑出租,杨西来经常打我的车,他说他想在天桥建干选厂,对当地不熟,让我帮忙联系地方。我在天桥镇前门村蒋家沟给找的山,我出面和村里人沟通签的合同,一年给村承包费1万元,山上有张显国的树,和张显国也签了合同。把山租下来后杨西来在山上放了一台干选机开始选矿石,他有事包我车办事,当时说连人带车一个月给我5000元,选厂干了一个月左右就不干了,杨西来就走了。2014年杨西来还想用我承包的合同到前沟门山上干干选,我没同意,他怎么和村商量的我不清楚,他又从当年我包的山上拉料,这次从2014年阴历2月份干到8月份又不干了。2014年7月份左右,一个姓任的给我们干活的人看一份合同,说是我和杨西来签的承包荒山的合同,因我没有荒山也没和杨西来签过合同,打电话问杨西来怎么回事,他说他背着我签的,此后再没见过他的面,他欠我的工钱和租车钱也没给。我没和杨西来签过合同,也没收过60万元钱。杨西来第二次干选厂的时候,袁某某去过两次;(2)张某某证言,证实2013年那会村书记是李景荣,董某带了一个人说要在村里建选厂,在蒋家沟租的董显国的山,干了大约一年就不干了,听说赔钱了;(3)李某某证言,证实2013年,董某出面租村里蒋家沟那的山往外弄砂子,和村、张显国都签了协议。当时在山上架了一台干选机,在河套也放了一台机器,露天在山上挖砂子,在山上选完再到河套选,干了不到一个月不挣钱就不干了。那会通过董某见过杨西来几次,因对山破坏大我当时不同意,包山的具体事是董某和周长林谈的;(4)任某某证言,证实袁某某是我朋友,2014年7月袁某某说他和杨西来合伙弄的厂子,让我帮忙照料着点。我去时选厂除了我还有一个做饭的,我一共待了二十多天,杨西来也就去过两三次,根本没生产过。8月初的时候把那台带传送带的铁架子拉走了,我把这事告诉袁某某后袁某某给我发了一个彩信,内容是董某和杨西来签的承包荒山的合同,承包60年。过后董某来选厂时我问董某,董某说没这回事,合同上的字不是他签的,我打电话把这事和袁某某说了,袁某某说找杨西来问问,但一直没找到杨西来,机器拉走后我再也没见过杨西来;(5)于某某证言,证实2011年至2013年我在县城中医院外边经营旅馆,2012年底杨西来总来我的旅馆住,我和他认识的。熟悉以后他向我借钱,还带我去砂场看过,说对面的山是他买的,之后我借给他9万元。2014年初砂场开始生产,砂子卖不出去,杨西来又安了一台球磨机,生产成本太高,也就不生产了。我在砂场待了不到半年,当时砂场有一个做饭的郭某和一个看门的姓仁,这些人一分钱都没有拿到,7月份杨西来就走了,我联系不上他,欠我的钱也没给我;(6)闫某某证言,证实其在滦平县虎什哈镇大河北村马道沟经营砂场,砂场过河就是天桥镇前沟门村。杨西来租用过我的砂场,干了三四个月,选出的砂子没卖都运到对面选铁粉用,他大约8月份走的,以后再没见过他。他干的这三四个月不是天天干,总共也就出了2000多方砂子;(7)刘某某证言,证实2014年10月份的时候,袁某某说杨西来欠他不少钱,杨西来和他说在内蒙弄个煤矿,袁某某让我去煤矿看看经营情况,如果经营的好,好把钱要回来。我和杨西来到了包头和呼和浩特的交界他承包采煤的坑口,坑口外堆了一堆煤面子,我在那待了半个月也没生产,我把情况和袁某某说了以后袁某某就让我回来了4、书证。(1)2014年8月3日杨西来与袁某某签定的协议书,主要内容是袁某某投资60万元,杨西来在天桥镇前沟门村蒋家沟出资60万承包荒山一处及袁某某投资后所占股份情况等;(2)荒山租赁协议,证实2012年6月1日,董某与杨西来签订的荒山租赁协议及内容;(3)收条,内容为杨西来收到现金60万元;(4)蒋家沟承包合同,证实2012年4月18日董某与丰宁满族自治县天桥镇前沟门村民委员会签订的蒋家沟承包合同及内容;(5)户名袁某某、账号×××的交易明细,证实袁某某向杨西来的账户内汇款情况。5、户籍证明信,证实被告人杨西来的户籍登记情况。上述证据均经当庭质证,被告人杨西来均无异议。综合全案证据分析,结合被告人供述,能够证实本案查明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杨西来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杨西来犯诈骗罪,罪名成立。被告人杨西来自愿认罪,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杨西来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五万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7月22日起至2021年1月21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刘海英代理审判员 金哲宇人民陪审员 刘   阁   生二〇一七年二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周   晓   梦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