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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80执272号

裁判日期: 2017-02-26

公开日期: 2017-12-20

案件名称

赞巴与王长永、刘代云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简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简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赞巴,王长永,刘代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四川省简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180执272号申请执行人:赞巴,男,藏族,1953年8月15日出生,住甘肃省玛曲县。被执行人:王长永,男,汉族,1955年1月20日出生,住四川省简阳市。被执行人:刘代云,男,汉族,1954年9月25日出生,住重庆市大渡口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简阳市人民法院(2015)简阳民初字第4059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刘代云的银行存款30万元至本院案款账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开春二〇一七年二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曾良和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