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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902民初第5962号

裁判日期: 2017-02-25

公开日期: 2018-09-04

案件名称

陈志新与云南富嘉林产科技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志新,云南富嘉林产科技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

案由

产品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902民初第5962号原告陈志新,男1964年3月1日生,住盐城市亭湖区。被告云南富嘉林产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富宁县。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住杭州余杭区。法定代表人张勇,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董梅,江苏衡鼎盐城律师事务所律师。案由:产品责任纠纷原告陈志新与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8日受理后,原告陈志新于2017年2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陈志新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亦不违反法律规定,对其撤诉申请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志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90元,减半收取145元,由原告陈志新负担。审 判 长  蒋维忠审 判 员  陈 祥人民陪审员  施跃华二〇一七年二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朱 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