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304执180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2-25
公开日期: 2018-01-03
案件名称
淄博聚云铸造材料有限公司、泰安联合机械配件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淄博聚云铸造材料有限公司,泰安联合机械配件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304执180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淄博聚云铸造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博山区五岭路**号。法定代表人:李玉强,董事长。被执行人:泰安联合机械配件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安市宁阳县东疏镇西疏大街西首。法定代表人:刘绍峰。申请执行人淄博聚云铸造材料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泰安联合机械配件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6月23日作出的(2016)鲁0304民初21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泰安联合机械配件制造有限公司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淄博聚云铸造材料有限公司价款157980.00元;二、驳回原告淄博聚云铸造材料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796.00元,原告负担74.00元,被告负担1722.00元。诉讼保全费1345.00元,由被告负担。”。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于2016年11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的标的为:174247元。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6年11月14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传票等执行手续,责令被执行人于2016年11月17日前自动履行法律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义务,本院对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作出如下查控措施:2016年11月14日,本院发起网络查控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银行存款可供执行,再通过银行临柜查询被执行人银行存款情况,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存款可供执行,本院向博山区不动产登记中心、淄博市车辆管理所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登记、车辆登记信息,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不动产登记信息,亦无车辆登记信息。经查被执行人泰安联合机械配件制造有限公司现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淄博聚云铸造材料有限公司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泰安联合机械配件制造有限公司的财产线索,且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魏 巍审判员 张敬昌审判员 宋锡宽二〇一七年二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田 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