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新0104执2488号
裁判日期: 2017-02-25
公开日期: 2017-04-26
案件名称
新疆东风电缆(集团)有限公司与新疆泰勒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新疆东风电缆(集团)有限公司,新疆泰勒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新0104执2488号申请执行人新疆东风电缆(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市米东区被执行人新疆泰勒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市新市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新0104民初631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按判决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扣划、扣留或提取被执行人的存款、收入380802.4元。(执行费5612.04元)二、被执行人加倍支付延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三、如款额不足以清偿被执行人的债务,依法查封、扣押、变卖、拍卖被执行人的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徐全林二〇一七年二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者 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