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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821执恢195号

裁判日期: 2017-02-25

公开日期: 2017-03-13

案件名称

董向霞与王彩凤、王春科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董向霞,王彩凤,王春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821执恢195号申请执行人董向霞,女,1968年2月出生,汉族,陕西省榆林市人。被执行人王彩凤,女,1964年10月出生,汉族,陕西省榆林市人。被执行人王春科,男,1964年3月出生,汉族,陕西省榆林市人。本院依据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2015)神民初字第01222号民事调解书,在执行董向霞申请执行王彩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责令被执行人王彩凤、王春科偿还申请执行人董向霞借款本金26万元及利息2万元,并负担案件受理费2600元及申请执行费3840元。在执行本案过程中,经给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后,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和解协议:一、由被执行人王彩凤、王春科于2017年1月16日前给付申请人借款本金21万元,剩余借款本金及利息7万元由被执行人王彩凤、王春科于2017年1月23日前给付。余款申请人自愿放弃。二、案件受理费2600元及执行费3840元由被执行人王彩凤、王春科承担。三、本案执行完毕。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神民初字第01222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永堂审 判 员  刘 鑫代理审判员  陈会军二〇一七年二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刘 慧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