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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302执533号

裁判日期: 2017-02-25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杨涛诉罗保祥、仝伟政不当得利纠纷终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涛,罗保祥,仝伟政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302执533号申请执行人杨涛,男,1982年6月生,住宝鸡市凤县。被执行人罗保祥,男,1955年11月生,住宝鸡市渭滨区。被执行人仝伟政,男,1973年5月7生,住宝鸡市金台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陕西省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2016)陕0302民初3684号民事判决书受理执行的杨涛诉罗保祥、仝伟政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依据该案判决书,被执行人罗保祥、仝伟政应支付申请执行人杨涛债务60963.15元及利息7315.57元,案件受理费845元,并承担案件执行费93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职权查控被执行人银行、工商、车辆、房产等财产线索,未查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该案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可持本裁定向本院另行申请立案执行。执行费930元被执行人未负担。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员 杨建文代执行员 李 辉代执行员 孙 帅二〇一七年二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高跃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