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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6民终1742号

裁判日期: 2017-02-25

公开日期: 2017-06-20

案件名称

中央储备粮岳阳直属库与李仁义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岳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央储备粮岳阳直属库,李仁义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6民终174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央储备粮岳阳直属库,住所地: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洞庭南路***号。法定代表人:向海平,该单位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袁春,湖南惠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仁义,男,1963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临湘市。委托诉讼代理人:谌龙,临湘市天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上诉人中央储备粮岳阳直属库因与被上诉人李仁义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临湘市人民法院(2016)湘0682民初9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10月1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中央储备粮岳阳直属库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袁春、被上诉人李仁义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谌龙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一审法院未向中央储备粮岳阳直属库行使释明权,告知其可以变更诉讼请求,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湖南省临湘市人民法院(2016)湘0682民初91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湖南省临湘市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蒋立春审 判 员  付 妮代理审判员  庞广庆二〇一七年二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汪山钧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