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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津0111执3105号

裁判日期: 2017-02-25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李加尊、艾姆弗铸造设备(天津)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加尊,艾姆弗铸造设备(天津)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津0111执3105号申请执行人:李加尊,被执行人:艾姆弗铸造设备(天津)有限公司本院依据已生效的(2016)西青劳人仲字第072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加尊与被执行人艾姆弗铸造设备(天津)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经查明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经申请人书面同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西青劳人仲字第07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以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律效力。审 判 长  王向勤代理审判员  洪 昊代理审判员  刘 峰二〇一七年二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张 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