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辽0103执1027号
裁判日期: 2017-02-25
公开日期: 2017-07-12
案件名称
沈阳博辰商贸有限公司与沈阳汽车传动轴厂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沈阳博辰商贸有限公司,沈阳汽车传动轴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辽0103执1027号申请执行人:沈阳博辰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皇姑区。法定代表人:宋建萍,该××经理。被执行人:沈阳汽车传动轴厂,住所地沈阳市沈河区。法定代表人:李树财,该厂厂长。沈阳博辰商贸有限公司与沈阳汽车传动轴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二0一五年一月二十二日作出(2015)沈河民三初字第5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沈阳汽车传动轴厂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沈阳博辰商贸有限公司于2015年3月3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3月30日依法立案受理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暂不具备执行条件,申请执行人自愿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2015)辽0103执1027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董立军执行员 孙 刚执行员 岳 亮二〇一七年二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冯 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