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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1行初168号

裁判日期: 2017-02-25

公开日期: 2017-03-20

案件名称

常仁才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京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常仁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五十一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苏01行初168号起诉人:常仁才,男,1947年7月6日出生,汉族,住南京市秦淮区。本院于2017年2月21日收到起诉人常仁才以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政府为被告的行政起诉状。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起诉人常仁才诉称,起诉人房屋位于南京市秦淮区红花乡七桥村,在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政府作出的宁秦府征字【2016】2号《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政府征收决定》征收范围内。2017年1月16日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政府副区长带人在未经产权人许可的条件下,非法强拆了起诉人的房屋。故起诉人诉至法院请求确认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政府非法强拆起诉人房屋的行为违法。本院经审查认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起诉应符合法定的条件。本案中起诉人所提交的起诉证据不能证明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政府实施了所诉的强拆行为,故起诉人提起的诉讼依法不符合行政诉讼立案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三)项、第五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起诉人常仁才的起诉,本院不予立案。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郑彦鹏审判员  张国庆审判员  韦 韬二〇一七年二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明珠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