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晋0602执309号
裁判日期: 2017-02-25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张瑞平与李宝龙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朔州市朔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朔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瑞平,李宝龙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朔州市朔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晋0602执309号申请执行人张瑞平,男,1959年2月20日出生,汉族,现住朔州市朔城区。被执行人李宝龙,男,1978年10月7日出生,汉族,现住朔州市。本院在执行张瑞平和李宝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执行标的额为28000元,经查,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卢文彪审判员 尚 磊审判员 罗云德二〇一七年二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冯彩丽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