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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481执恢46号

裁判日期: 2017-02-25

公开日期: 2017-03-14

案件名称

刘某1、刘某2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某1,刘某2,杨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武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481执恢46号申请执行人刘某1。申请执行人刘某2。被执行人杨某某。本院在执行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河北省武安市人民法院(2015)武民初字第281号民事判决书一案中,申请执行人自愿撤销该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河北省武安市人民法院(2015)武民初字第28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贾亚杰人民陪审员  黄利军人民陪审员  王 梁二〇一七年二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李俊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