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11执396号
裁判日期: 2017-02-25
公开日期: 2017-03-01
案件名称
青岛中联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青岛千禧置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青岛中联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青岛千禧置业有限公司,青岛中联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青岛千禧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211执396号申请执行人青岛中联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被执行人青岛千禧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张建民申请执行人青岛中联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青岛千禧置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胶南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黄商初字第2786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交来案款4393560元,案款已发还,本案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黄岛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黄商初字第2786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西才审判员 张培荣审判员 王连敬二〇一七年二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崔堡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