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0381民初479号
裁判日期: 2017-02-25
公开日期: 2017-08-14
案件名称
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与严尔涛追偿权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宣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宣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严尔涛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云南省宣威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云0381民初479号原告: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邢台市新河县新兴街东侧。法定代表人:耿君彩(未到庭)。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强,云南浩义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告:严尔涛,女,1971年9月9日生,汉族,小学文化,农业,宣威市人。原告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与被告严尔涛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2016年9月2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2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严尔涛经本院公告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依法缺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由被告向原告支付欠款12000元;二、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1200元。事实和理由:原告开展名为“垫付宝”的新业务。“垫付宝”是原告在垫付宝网(登录网址www.dianfubao.com)上推出的支持垫付宝会员之间交易的支付工具。原告为用户提供无息消费垫款,使运输车主、加油站、加气站、汽配店、汽修厂、物流公司、物流中介、生产企业、分期公司等各类会���纳入垫付宝业务,为垫付宝会员加油、换件、修车、货运等经营各个环节提供资金支持。2014年12月15日,原被告签订了编号为云曲宣威00100025垫付宝(垫付卡)领用等一系列合同,被告成为垫付宝网的注册会员。在被告与其他会员间进行商品或者服务交易时,原告替被告直接垫付消费款项给其他会员,被告按照约定将垫付款定期归还原告。被告于2015年2月26日在宣威市腾达汽车修理厂消费12000元,原告同日依约进行了款项垫付,但被告未按约支付相关款项。至原告起诉之日,被告仍欠款12000元、违约金1200元。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拒绝还款。原告依法起诉,望贵院判如所请。被告严尔涛经公告传唤未到庭未作答辩,亦未提交证据。原告就其诉讼主张向本院提交了如下证据:1、垫富卡领用受理系列合同,证明被告和原告于2014年12月25日鉴定垫付合约,约定了双方的权利和义务。2、垫富宝交易、及欠款明细表二份,用以证明原告为被告垫付12000元及欠违约金1200元的事实。本院认为原告所提交的以上证据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与本案具有关联性,应依法确认在卷予以佐证。经庭审质证和认证,本院依法确认如下法律事实:原被告于2014年12月25日签订了编号为云曲宣威00100025的垫付宝(垫付卡)领用合约,合约约定:“被告自愿成为原告指定网络平台-垫付宝网站的注册会员,在其与垫付宝网站的其他会员间进行商品或服务交易时,原告替其直接垫付消费款项给卖方会员,被告按约定将垫付款定期归还原告。被告未按时足额偿还原告代其垫付的消费款项及其他款项的,其须按欠款总额的10%向原告缴纳当月违约金。”2015年2月26日,被告在原告会员单位宣威市腾达汽车修理厂消费12000元,原告按合约约定替被告垫付了12000元。但被告至今未还垫付款,2016年9月24日,原告起诉至本院,提出前述诉讼请求。2016年11月14日,本院依法向被告公告送达了应诉材料、开庭传票,限被告严尔涛于2017年2月25日到庭应诉,但被告严尔涛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本院认为,原、被告所签订的垫付宝系列合同是自愿合法有效的合同,依法受法律保护;原告按合约约定将被告消费款项垫付给汽修厂后,被告应依约偿还原告垫付款,若被告违约,应支付相应的违约金。故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垫付款12000元及违约金12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严尔涛经本院公告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放弃举证、���证的权利。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一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由被告严尔涛于判决生效后六十日内偿还原告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垫付款12000元及违约金12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90元,由被告严尔涛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审 判 长 ��锦审 判 员 陆家奖人民陪审员 孔德福二〇一七年二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柴 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