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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2401执442号

裁判日期: 2017-02-25

公开日期: 2017-03-29

案件名称

徐世坤与郎志青之间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延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世坤,郎志青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2401执442号申请执行人徐世坤,男,汉族,个体。被执行人郎志青,男,满族。申请执行人徐世坤与被执行人郎志青之间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吉2401民初3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3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立案通知书、财产申报通知书、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接到执行通知书之日起立即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1、借款本金及利息33万元;2、案件受理费3125元,保全费2170元;3、执行费4929.42元),2016年4月6日,本院委托延边经纬房地产估价有限公司,评估被执行人郎志青名下的房屋,评估价为863665元,每平米5500元。2016年6月10日,委托淘宝网进行第二次拍卖过程中,买受人张洪伟以第二次拍卖最高价802932元的价格竞得上述房屋,但此房屋有银行贷款扣除(613422元)。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现因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也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据相关法律规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5)延民初字第112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李俊霖二〇一七年二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永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