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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406民初1241、1323号

裁判日期: 2017-02-25

公开日期: 2017-04-03

案件名称

湖南四海神龙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湖南四海神龙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衡阳神龙传媒大酒店与陆润生发生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衡阳市雁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南四海神龙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湖南四海神龙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衡阳神龙传媒大酒店,陆润生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七条,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05年)》: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一条;《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三条第一款,第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C} 湖南省衡阳市雁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6)湘0406民初1241、1323号 原告(被告):湖南四海神龙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衡阳市蒸湘区蒸湘北路3号。 法定代表人:许朝开,该公司负责人。 原告(被告):湖南四海神龙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衡阳神龙传媒大酒店,住所地湖南省衡阳市雁峰区先锋路154号。 法定代表人:许清武,该公司负责人。 二原告(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肖蒇,湖南居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二原告(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唐喜丽,湖南居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原告):陆润生,男,汉族。 委托诉讼代理人:陆英俊,衡阳市石鼓区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原告(被告)湖南四海神龙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四海神龙公司)、湖南四海神龙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衡阳神龙传媒大酒店(以下简称神龙传媒大酒店)与被告(原告)陆润生发生劳动争议纠纷,因双方均不服衡阳市雁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雁劳人仲案字[2016]第383号仲裁裁决书,四海神龙公司、神龙传媒大酒店于2016年11月1日、陆润生于2016年11月16日分别向本院起诉。本院分别受理后决定两案合并审理,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四海神龙公司、神龙传媒大酒店共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肖蒇、唐喜丽,被告陆润生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陆英俊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被告)四海神龙公司、神龙传媒大酒店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确认神龙传媒大酒店与陆润生之间的劳动关系解除;2、四海神龙公司、神龙传媒大酒店无需返还陆润生培训费、制服费500元;3、四海神龙公司、神龙传媒大酒店无需支付陆润生未休年休假工资6916元;3、四海神龙公司、神龙传媒大酒店无需为陆润生补办、补缴社会养老保险费及医疗保险费;4、本案诉讼费用由陆润生承担。事实和理由:2012年11月,陆润生进入神龙传媒大酒店工作。2016年5月22日,陆润生以年龄太大为由向神龙传媒大酒店申请辞职。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神龙传媒大酒店依法与陆润生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并按陆润生要求将社会保险费每月直接发放给了陆润生,不存在任何向陆润生收取服装费、培训费的情形。四海神龙公司与陆润生自始至终均不存在劳动合同关系,更没有向陆润生收取服装费、培训费的情形。衡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衡阳市劳仲委[2016]第383号仲裁裁决书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四海神龙公司、神龙传媒大酒店不服,故提起诉讼,请求判如所请。 被告(原告)陆润生辩称:1、本案证据充分证明陆润生入职时间为2008年5月24日;2、用人单位称陆润生是自己辞职,实际是用人单位辞退陆润生;3、用人单位将社会养老保险费及医疗保险费50元已发放给陆润生违反了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50元也远远不够缴纳社会保险费用;4、陆润生提供了充分证据证实用人单位收取了培训费、制服费。综上,用人单位起诉状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依法驳回其诉讼请求。 被告(原告)陆润生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四海神龙公司、神龙传媒大酒店支付陆润生因非法解除劳动关系的双倍经济补偿和赔偿金40113元;2、四海神龙公司、神龙传媒大酒店支付陆润生2008年5月至2016年5月的加班费95846元;3、四海神龙公司、神龙传媒大酒店支付陆润生2008年5月至2016年5月的年休假工资8069元;4、四海神龙公司、神龙传媒大酒店退还非法收取的培训费、制服费500元;5、四海神龙公司、神龙传媒大酒店应当为陆润生补办、补缴2008年5月至2016年5月的社会保险费或赔偿陆润生保险待遇损失72595元。 原告(被告)四海神龙公司、神龙传媒大酒店辩称:1、四海神龙公司、神龙传媒大酒店与陆润生建立劳动关系的时间以2014年的劳动合同为准;2、陆润生系主动离职,用人单位不存在非法解除劳动关系的情形,陆润生主张的双倍经济补偿金和赔偿金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3、陆润生主张的加班费、年休假工资、社会养老保险费或赔偿保险待遇损失没有依据,且2014年年休假已过诉讼时效;4、四海神龙公司、神龙传媒大酒店未收取培训费、制服费。综上,请求法院对陆润生的起诉予以驳回。 原告(被告)四海神龙公司、神龙传媒大酒店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劳动合同、员工辞职申请书、衡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衡市劳仲委[2016]第383号仲裁裁决书。被告(原告)陆润生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陆润生身份证复印件、企业工商登记基本情况表、劳动合同、培训协议、收款收据三份、神龙传媒大酒店工程部(2016-3)月份工资表、工资银行记录、报告、员工考勤表、湖南省社会保险基金收款收据三份、社会保险个人帐户资料、衡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衡市劳仲委[2016]第383号仲裁裁决书、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衡阳回雁峰支行出具的DCC个人活期明细账查询等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衡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衡市劳仲委[2016]第383号仲裁裁决书、陆润生身份证复印件、企业工商登记基本情况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衡阳回雁峰支行出具的DCC个人活期明细账查询,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对四海神龙公司、神龙传媒大酒店提供的劳动合同,陆润生对该证据的真实性提出异议,认为劳动合同中的岗位与陆润生实际职务不一致,陆润生实际从事领班工作;对四海神龙公司、神龙传媒大酒店提供的员工辞职申请书,陆润生对证据的真实性提出异议,认为员工辞职申请书中因年龄太大系本人书写,但是标点符号“句号”不是本人书写,辞职实际上是用人单位觉得陆润生年龄较大,陆润生按其要求书写的。 对陆润生提供的劳动合同,四海神龙公司、神龙传媒大酒店对证据真实性没有异议,对证明目的提出异议,认为用人单位保障了陆润生的休息时间和社保待遇,发生劳动关系的时间为2014年至2016年;对陆润生提供的培训协议及收款收据三份,四海神龙公司、神龙传媒大酒店对证据真实性没有异议,但对关联性和证明目的提出异议,认为参加培训不代表陆润生就已经入职,与神龙传媒大酒店、湖南四海神龙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神龙寿岳国际大酒店(以下简称神龙寿岳大酒店)的劳动关系应当以签订劳动合同之日为准;对陆润生提供的神龙传媒大酒店工程部(2016-3)月份工资表,四海神龙公司、神龙传媒大酒店对证据的三性均提出异议,认为该表格系陆润生单方制作,没有用人单位的签章;对陆润生提供的工资银行记录,四海神龙公司、神龙传媒大酒店对证据真实性提出异议,认为陆润生没有提供证据原件,如提供了原件将依法核定;对陆润生提供的报告、员工考勤表,四海神龙公司、神龙传媒大酒店对证据的真实性没有异议,但对证据的证明目的提出异议,认为因总公司消防检查,陆润生从神龙传媒大酒店临时借调到神龙总店进行安装消防线路,给予了施工补助10元/天,此后,也安排了调休。神龙传媒大酒店实行指纹打卡,且只保存3个月,除2015年5月份,其余时间没有安排加班;对陆润生提供的湖南省社会保险基金收款收据三份、社会保险个人帐户资料,四海神龙公司、神龙传媒大酒店对证据的真实性没有异议,但对关联性合法性提出异议,认为陆润生社会保险个人帐户系个体工商户,2014年以前与四海神龙公司、神龙传媒大酒店不存在劳动关系,且社会保险已经发放给陆润生。 本院经审查认为,四海神龙公司、神龙传媒大酒店提供的劳动合同书,该证据与陆润生提供的劳动同合书内容基本一致,仅工作岗位不同,在四海神龙公司、神龙传媒大酒店提供的员工辞职申请书中又明确陆润生系领班职位,故本院对该证据予以确认,认定陆润生在神龙传媒大酒店系从事领班工作;四海神龙公司、神龙传媒大酒店提供的员工辞职申请书,该证据系陆润生本人填写,且经过神龙传媒大酒店审批通过,陆润生亦未提出实质的质证意见,也未提供证据推翻该证据的证明目的,故本院对该份证据予以确认。陆润生提供的劳动合同书,四海神龙公司、神龙传媒大酒店对证据的真实性没有异议,也未提出实质的质证意见,本院对该证据予以确认;陆润生提供的培训协议和收款收据三份,四海神龙公司、神龙传媒大酒店对真实性没有异议,且未提供证据证实在培训时与陆润生不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据,故本院对该证据予以确认;陆润生提供的神龙传媒大酒店工程部(2016-3)月份工资表,该证据中没有四海神龙公司、神龙传媒大酒店的签章,也没有用人单位的有关人员的签字,故本院对该证据不予确认;陆润生提供的工资银行记录,未向本院提供证据原件,故本院不予确认;陆润生提供的报告和员工考勤表,四海神龙公司、神龙传媒大酒店对真实性没有异议,且在庭审中,四海神龙公司、神龙传媒大酒店对陆润生临时借调到神龙总店突击安装消防线路的事实予以承认,故本院对该证据予以确认;陆润生提供的湖南省社会保险基金收款收据三份和社会保险个人帐户资料,在庭审中四海神龙公司、神龙传媒大酒店对没有为陆润生缴纳社会养老保险及基本医疗保险的事实予以承认,故本院对上述证据予以确认。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理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四海神龙公司于1995年9月6日登记成立,企业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台港澳与境内合资),该公司于2002年2月5日由原名称衡阳聚龙娱乐有限公司变更为衡阳市四海神龙实业有限公司,2009年10月28日变更为四海神龙公司。神龙寿岳大酒店于2008年6月23日登记成立,企业类型为非公司台、港、澳投资企业分支机构,隶属四海神龙公司,该公司于2015年8月17日办理了注销登记。神龙传媒大酒店于2013年6月19日登记成立,企业类型为非公司台、港、澳投资企业分支机构。陆润生于2008年5月24日入职四海神龙公司非公司台、港、澳投资企业分支机构神龙寿岳大酒店,并参与了神龙寿岳大酒店的筹建工作。同时,陆润生与神龙寿岳大酒店签订培训协议一份,协议约定培训期间神龙寿岳大酒店免费提供早、中、晚三餐,免费提供住宿,每月18日发放工资;陆润生被录用时,需向神龙寿岳大酒店缴纳培训费用200元;陆润生工作满一年或患有传染疾病(凭市级人民医院证明,或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证明),服兵役(凭录取通知书)等原因离职,神龙寿岳大酒店可退还培训费给陆润生;陆润生在培训和工作期间连续旷工三天,按自动离职处理。培训协议签订的同时,陆润生向四海神龙公司缴纳了培训费用100元,2008年8月22日神龙寿岳大酒店扣除了陆润生工资100元及300元作为培训费和制服费用。2012年11月17日,陆润生被调入四海神龙公司非公司台、港、澳投资企业分支机构神龙传媒大酒店。2014年11月27日,陆润生与神龙传媒大酒店签订劳动合同,约定劳动合同期限为2014年11月27日起至2016年11月26日止,工作岗位为领班,每月18日支付工资。2016年5月1日至2016年5月16日,陆润生被临时派往四海神龙公司突击消防线路,期间安排陆润生加班6天,(其中法定节假日加班2天,休息日加班4天),四海神龙公司、神龙传媒大酒店未支付加班费用。2016年5月22日,陆润生以年龄太大为由向神龙传媒大酒店递交辞职申请书。此后,陆润生向衡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请求1、四海神龙公司、神龙传媒大酒店支付陆润生经济补偿金和经济赔偿金40113元;2、四海神龙公司、神龙传媒大酒店支付陆润生2008年5月至2016年5月的加班费95846元;3、四海神龙公司、神龙传媒大酒店支付陆润生2008年5月至2016年5月的年休假工资12096元;4、四海神龙公司、神龙传媒大酒店退还陆润生培训费、制服费500元;5、四海神龙公司、神龙传媒大酒店为陆润生补办、补缴2008年5月至2016年5月期间额社会保险费。2016年8月24日,衡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于2016年10月17日做出了衡市劳仲委[2016]第383号仲裁裁决书,裁决书内容为:一、确认陆润生与四海神龙公司、神龙传媒大酒店之间的劳动关系解除;二、四海神龙公司、神龙传媒大酒店自裁决书生效后五日内退还陆润生培训费、制服费500元;三、四海神龙公司、神龙传媒大酒店自裁决书生效后五日内一次性支付陆润生未休年休假工资6916元;四、四海神龙公司、神龙传媒大酒店自裁决书生效后五日内为陆润生补办、补缴2008年5月至2016年5月期间的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单位承担部分,陆润生承担个人部分。四海神龙公司、神龙传媒大酒店及陆润生均不服该裁决结果,诉至本院。 另查明,陆润生提供的离职前12个月(即2015年5月至2016年4月)的工资发放情况证实陆润生月平均工资为2507.08元。四海神龙公司、神龙传媒大酒店没有为陆润生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但每月向陆润生发放了50元的社保保险费用,陆润生自行缴纳了2008年1月至2010年12月的基本养老保险费9022元,其中陆润生2008年1月至2010年12月个人应缴费金额为3607.5元。2011年1月份以后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四海神龙公司、神龙传媒大酒店及陆润生均未缴纳。陆润生在工作期间,四海神龙公司、神龙传媒大酒店均没有安排陆润生年休假休息。 本院认为:神龙寿岳大酒店、神龙传媒大酒店系四海神龙公司的非公司台、港、澳投资企业分支机构,其没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其盈亏,权责,由其总机构四海神龙公司承担。故陆润生虽与神龙寿岳大酒店、神龙传媒大酒店签订培训协议、劳动合同,实际的权利义务均由具有法人资格的四海神龙公司承担,故本案的责任承担主体应当为四海神龙公司。 一、关于四海神龙公司、神龙传媒大酒店应否支付陆润生经济补偿金、赔偿金40113元的问题。陆润生向神龙传媒大酒店提交的员工辞职申请书显示辞职原因为因年龄太大,自行申请离职,其当时申请离职的原因不符合用人单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与赔偿金的情形,故本院对陆润生要求四海神龙公司、神龙传媒大酒店支付经济补偿金与赔偿金的诉请不予支持。 二、关于四海神龙公司、神龙传媒大酒店应否支付陆润生2008年5月至2016年5月的加班费95846元的问题。陆润生提供证据证实神龙传媒大酒店临时抽调陆润生从2016年5月1日至16日到四海神龙公司突击安装消防线路,期间连续上班16天(加班6天),每天工作8小时,故四海神龙公司应当支付陆润生法定节假日加班费691.61元(2507.08÷21.75天÷8小时×16小时×3倍),休息日加班费922.14元(2507.08÷21.75天÷8小时×32小时×2倍),合计:1613.75元。陆润生并未向本院提供证据证实从2008年5月至2016年5月1日之前存在加班的情形,故对其该部分诉请不予支持; 三、关于四海神龙公司、神龙传媒大酒店应否退还陆润生培训费、制服费500元的问题。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九条的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故本院对陆润生要求四海神龙公司退还陆润生培训费、制服费500元的诉请予以支持; 四、关于四海神龙公司、神龙传媒大酒店应否支付陆润生2008年5月至2016年5月的年休假工资8069元的问题。因四海神龙公司、神龙传媒大酒店并未提交证据证实安排陆润生年休假休息,亦没有证据证实已发放给了陆润生年休假工资报酬,故应当支付未休年休假的工资报酬,但四海神龙公司、神龙传媒大酒店辩称陆润生主张2014年未休年休假的请求已经超过了诉讼时效,本院经审查,陆润生于2016年5月22日申请与四海神龙公司、神龙传媒大酒店解除劳动关系,随后提起劳动仲裁,陆润生2015年及2016年未休年休假要求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的诉请未超过诉讼时效,陆润生2015年度年应休假天数为5天,2016年度年应休假天数为1天,故本院支持陆润生未休年休假工资1383.22元(2507.08元/月÷21.75天×6天×200%)。 五、关于四海神龙公司、神龙传媒大酒店是否应为陆润生补办补缴2008年5月至2016年5月的社会保险费或赔偿陆润生社会保险待遇损失72595元的问题。因保险费的征缴,是行政法规赋予劳动行政部门的行政职责,劳动者请求用人单位为其建立社会保险或缴纳有关社会保险费用争议不属于法院劳动争议案件的受案范围,但陆润生要求赔偿陆润生社会保险待遇损失,不属于用人单位欠缴社会保险的问题,且陆润生提供了证据证实其自行缴纳了2008年1月至2010年12月的养老保险费9022元,故陆润生要求赔偿其垫付的养老保险,扣除其个人承担部分3607.5元,扣减四海神龙公司、神龙传媒大酒店从2008年1月至2010年12月每月发放50元的社会保险费用,剩余3614.5元,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七条、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一条,《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三条、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确认原告(被告)湖南四海神龙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原告)陆润生之间劳动关系解除; 二、原告(被告)湖南四海神龙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自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支付被告(原告)陆润生加班费1613.75元; 三、原告(被告)湖南四海神龙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自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被告(原告)陆润生培训费、服装费500元; 四、原告(被告)湖南四海神龙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自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支付被告(原告)陆润生未休年休假的工资报酬1383.22元; 五、原告(被告)湖南四海神龙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自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支付被告(原告)陆润生自行缴纳的社会养老保险损失3614.5元; 六、驳回原告(被告)湖南四海神龙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湖南四海神龙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衡阳神龙传媒大酒店其他诉讼请求; 七、驳回(原告)陆润生其他诉讼请求。 如原告(被告)湖南四海神龙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0元,由原告(被告)湖南四海神龙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谢 科 审 判 员  王丽娟 人民陪审员  刘秋贵 二〇一七年二月二十五日 代理书记员  谢玲慧 校对人:谢 玲 慧 注:本案适用法律条款见附页 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七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工名册备查。 第二十九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三条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四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第四十五条国家实行带薪年休假制度。 劳动者连续工作一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二十七条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前款规定的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 第一条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导致其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为由,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而发生争议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 第三条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第五条单位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职工年休假。 年休假在1个年度内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单位因生产、工作特点确有必要跨年度安排职工年休假的,可以跨1个年度安排。 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休年休假的,经职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来源:百度搜索“”